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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
(甬建发〔2011〕170号 2011年9月22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招标办、安质总站,市建筑业协会、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
  根据省建管局《关于鼓励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的通知》(浙建管〔2011〕2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进一步提高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现将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我市所有在建和以后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全数开展创优夺杯活动。
  (一)目前在建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已创出标化工地的项目,可以参加2011年度甬江杯优质工程评选;凡在基础阶段施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应当补报甬江杯、结构优质、标化工地创优计划;自2011年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及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时,应明确工程创“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条款,同时应确定合理的工期、工程造价、监理费,设立对等的工程创优奖罚条款。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市文明标化工地”创建计划,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提交 “结构优质奖”、“甬江杯优质工程”创建计划。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应有相应的“市文明标化工地”、“结构优质奖”和“甬江杯优质工程”监理规划。
  (二)目前基础施工阶段及新开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施工企业甬江杯、结构优质、标化工地的创出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指标。其中,当年竣工项目中,“市文明标化工地”的创出率不低于50%,“结构优质奖”的创出率不低于30%,“甬江建设杯”创出率不低于20%。
  (三)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没有按各档次比例创出各类奖项的,属外地施工企业,应当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属本地施工企业,应当对企业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进行重新审核评估,重新审核评估期间停止其承接业务。
  (四)施工单位要制定科学周密的创优方案,要从施工工艺、原材料质量抓起,积极开展质量通病防治工作,并在建设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创优措施,确保创优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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