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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的通知
(甬建发〔2011〕199号 2011年10月30日)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措施》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凡新开建设的住宅工程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措施》的规定,未竣工的住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联系设计单位按照《措施》规定对未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设计变更或修改完善。
  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措施》相关规定,并将具体措施落实到设计文件中。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重点。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措施》规定的技术措施和实施细则进行施工。
  五、监理单位必须将《措施》纳入工程监理范围和监理细则中予以重点监督。
  六、各方主体在组织验收时,应按《措施》的规定对十个分部工程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执行本《措施》或未按本《措施》规定进行验收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将通病防治工作列入日常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凡应执行《措施》而未执行的住宅工程,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在《措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有何意见和建议,请与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联系,联系人:郑建华,电话:87301221。
  《宁波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一书请到我委质安处领取(每单位5-10本,相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图审机构、检测机构待市安质总站《措施》培训时另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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