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国有地勘单位探矿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函〔2011〕861号)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加强对国有地勘单位持有的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勘查设立的探矿权转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在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下发前,即2006年7月31日(含)之前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的探矿权,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转让。
二、转让条件
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三)探矿权属无争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五)勘查项目已通过验收;
(六)不在勘查开采禁采、限采区内。
三、办理程序
(一)市局对拟公示的转让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同意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公示公开相关信息的意见,确保进入公示系统信息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二)转让方与受让方在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转让合同,公示公开主要信息;
(三)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组卷向厅政务大厅提交转让及变更申请资料,进入审查审批程序;
(四)探矿权转让批准后,进行价款评估、备案;
(五)缴纳价款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提交资料
(一)转让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
1、转让申请报告;
2、探矿权转让申请书;
3、勘查许可证;
4、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证明;
5、完成最低勘查投入证明;
6、探矿权属无争议证明;
7、转让申请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8、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鉴证书;
9、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及年检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