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保护南宁市城市历史传统街区风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传统街区是指具有一定保护价值、风貌特色和历史遗迹、延续城市历史的街区。
本条例确定保护范围: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其中兴宁路、民生路为重点保护区。
第三条 凡在历史传统街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历史传统街区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历史传统街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由南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历史传统街区在保持原有文化风貌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注意调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逐步调整迁移街区内与街区环境不协调的单位。
第六条 兴宁路、民生路作为骑楼风格的特色街区,其沿街建筑保护和改造应当遵循内部变外部不变、后面变前面不变、地下变地上(骑楼下)不变的原则,严格保护骑楼建筑传统立面风格和街区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