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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12修订)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9年7月3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与堤防的建设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流经本市行政区域的郁江、邕江、左江、右江、红水河、武鸣河、清水河河段以及城市内河及其支流。

  本条例所称城市内河,是指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二坑溪、朝阳溪、竹排冲、那平江、四塘江、大岸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良庆冲、楞塘冲和八尺江。

  本条例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相关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护栏、涵闸、涵管、排涝泵站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的建设、整治、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市邕江堤防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邕江已建堤防河段的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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