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土地确权办〔2011〕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和《河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部署,为顺利开展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原则,省土地确权办决定在鹿泉市等11个县(市、区)开展省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十二五”期间地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牵涉面广,面临诸多难题。省级试点工作能否圆满完成,关系到全省工作能否及时顺利开展。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抓紧开展工作,要积极探索,认真部署,狠抓落实,争取年底前完成一个完整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任务。
二、各试点单位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编制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工作原则、总体要求、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政策依据、工作计划、保障措施和经费预算等。10月10日前上报试点乡(镇)名称,10月25日前,上报试点方案。
三、各试点单位要尽快落实人员和配套经费,选择承担过第二次土地调查项目、具备乙级以上地籍测绘资质的专业调查队伍承担试点调查任务。为保证试点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原则上一支调查队伍只能承担一个省级试点单位的调查任务。
四、试点方案批准后,要全面开展工作,并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创新办法,细化和完善相关政策,破解技术和政策难题。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国土资源所及村委会基层组织的协调作用,有效化解争议,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创造条件。
五、各设区市对省级试点要给予大力支持,同时也要开展本级的乡(镇)试点,组织县级单位开展村庄试点,以点带面,全面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