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
2012-2015年,项目总投资17.6亿元,其中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15亿元,占85%;地方配套2.6亿元,占15%。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负责;非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各分担50%。
(二)效益分析。
一是增加森林植被,改善生态环境。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的石山区森林植被将得到有效恢复,治理区域将提高森林覆盖率6%以上,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生态环境将得到明显改善。通过石漠化综合治理,治理区域的石漠化得到遏制,生态开始步入良性循环。
二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实施坡改梯、培肥沃土工程,改变地面形态和土壤结构,减少坡耕地,培肥土壤,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实施排灌沟渠、蓄水池、拦河坝、农田防护堤、田间生产道路等工程,保护农田,改善农田灌溉条件,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条件,保证粮食增产增收。各地还将石漠化治理与产业发展、农民致富相结合,积极发展竹子、苏木、核桃、板栗、柿子、山楂、金银花等当地特色产业,既增加植被,又增加农民收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自治区已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自治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财政、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相互配合、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推进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各相关市、县(市、区)应成立跨部门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财政、农业、水利、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配合,按照“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石漠化综合治理工作。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按照“全区动员、全民参与、全社会治理石漠化”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方位筹措建设资金。建立以中央投资为主,地方配套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推行群众投工投劳承诺制,形成多元投资主体参与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的新格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项目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实行报账制,以工程检查验收结果作为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坚持专项资金年度审计制度,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