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确保防御雨雪冰冻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电信运营企业积极配合做好防御雨雪冰冻短信的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Ⅲ级响应
5.1.1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由自治区气象局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宣布成立自治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总指挥部,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启动Ⅲ级响应。
5.1.2 响应行动
(1)总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重要情况由总指挥部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总指挥部视情况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市、县指导抗雪防冰救灾工作。
(3)总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并对受灾较重市、县的救灾工作进行指导。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生产、调运和电力供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及时除雪铲冰,保障全区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畅通;指导受灾市、县做好国省道路的除雪铲冰工作。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加强对全区高速公路路网的调度,维护正常交通秩序。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做好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调石油生产企业保证成品油市场供应。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疫病预防、救灾药品器械供应,指导市、县开展救治工作。自治区水利厅和广西电网公司加强对电网的维护,组织专业人员及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组织专业力量对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恢复,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4)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冰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冰救灾工作。受灾地区要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道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
(5)必要时,受灾较重市、县根据需要,可请求驻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冰救灾工作。
5.1.3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或其授权人宣布终止Ⅲ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由自治区气象局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自治区应急委宣布成立自治区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总指挥部,自治区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
5.2.2 响应行动
(1)总指挥部及时向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部署开展抗雪防冰救灾工作。
(2)总指挥部宣布成立各分指挥部,各分指挥部分别由分指挥长召集,有关部门牵头,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分指挥部热线电话。
(3)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天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一次灾害天气监测预报信息、灾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总指挥部办公室每天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一次应急处置情况。
(4)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冰救灾工作。受灾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总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5)必要时,受灾较重市、县根据需要,可请求驻桂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冰救灾工作。
5.2.3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总指挥部副总指挥长宣布终止Ⅱ级响应。
5.3 Ⅰ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