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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日至    日期间购机,交纳售价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农业机械价款    元,并提交本通知书。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交回本通知。
  3. 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四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县别

2012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012年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省级累加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备注

合计

中央

省级

合计

中央

省级

合计

插秧机

育秧盘

其他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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