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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占补平衡项目立项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1〕6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工作,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的占补平衡项目,一律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立项,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二、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不得批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用于补充耕地指标转让的占补平衡项目的立项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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