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各地要按照我厅工作部署(详见粤农函〔2012〕165、166号文件),认真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三个计划”。要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整治行动,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科学用药宣传,继续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
四、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质量。紧紧围绕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满足防控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疫苗生产企业日常监督和飞行检查力度,加强对非强制免疫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
五、着力加强兽药使用环节监管。在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GMP和GSP之后,监管重心要转向使用环节,力促规范用药。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监督养殖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要明确用药责任主体,规范兽医用药行为。要重点检查兽药使用者是否从通过农业部GMP认证、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国内外合法生产企业购买兽药,和从兽药GSP验收合格,持有新版《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采购兽药;是否严格按照适应症、用法与用量、休药期、免疫规程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
六、认真组织开展 “三打两建”工作,切实加大兽药执法打假力度。要按照全省农产品和农资产品打假专项行动之兽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粤农〔2012〕53号),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添加、使用禁用药物,使用原料药、人用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及时立案,依法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要坚决打击假劣兽药制售源头,重点打击无证无照生产、销售的“黑窝点”。要维护兽药GSP企业的合法权益,对非兽药GSP企业(店)转入地下违法经营兽药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从重处罚。
要加强对各级兽药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专业鉴别能力,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兽药GMP生产企业和GSP经营企业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兽药行业从业者的守法观念和责任意识;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不良信用记录公开制度,不断强化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