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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家庭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吸纳更多劳动者从事家庭服务业。
  (二)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要切实做好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资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奖励资金拨付台帐和人员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变化情况。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资金申报和拨付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所发资金外,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本通知下发前,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达到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申报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因新招用人员后达到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附件:
  1.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
  2.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奖励岗位申请表
  3.青岛市家庭服务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1:
  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

  家庭服务机构(盖章)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机构性质

 

机构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证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性别

 

联系电话

 

网址

 

邮箱地址

 

年营业额

    万元。其中,向家庭提供有偿服务收入占  %以上。

从业人数

共有员工   人。其中,管理人员    人,家庭服务人员   人(员工制   人,非员工制   人);持职业资格证书   人。

机构经营

范围及主

要业绩

 

登记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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