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业人员备案。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应持本单位员工制在岗职工花名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于本市户籍在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的次月起,3个月内到原机构登记部门进行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备案,其中,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进行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三)机构界定。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在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并且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住所提供老幼病残护理、家庭保洁、家庭餐制作以及操持其他家庭事务等服务项目的机构。
四、奖励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向机构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并提交以下材料:
1.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附件2);
2.青岛市家庭服务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3. 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4.申报年度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5.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
1、初审。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家庭服务机构提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利用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逐一查询和核对,并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从业人员的工作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初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经信息系统确认后,打印《青岛市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经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
2、复审。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有关材料上报复审部门,由复审部门进行抽查复审。其中,市内四区的统一报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
3、公示。经复审符合政策规定的,复审部门应于奖励资金拨付的当月10日前,将申报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单位、人员、享受奖励资金数额等信息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其中,市内四区的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市内四区由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将当月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五市三区资金拨付的具体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