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2〕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管理、品牌化服务发展,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青政办发〔2011〕28号)有关规定,对家庭服务机构从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由市、区(市)财政给予一定数额的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一)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
(二)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四)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视为员工制从业人员,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二、奖励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市内四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五市三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家庭服务机构注册地在市内四区的,由市财政负担;注册地在五市三区的,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备案管理
(一)家庭服务机构登记。符合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青岛市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属市内四区的,统一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市北区利津路20号甲)进行登记;五市三区的,到机构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奖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