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支持工业科技成果产业化。高校、科研院所工业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100万元-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3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3、鼓励企业产品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或(重点)新产品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4、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管理进步奖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促进工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15、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品推广应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节能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和节能技改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规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外,另根据项目节能量给予奖励。年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奖励10万元,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500吨标煤,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100万元。 对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的重大节能改造项目,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16、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马鞍山市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导向计划》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按本政策第2条进行支持外,项目投产并形成稳定产能后,另给予管理团队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凡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认定的企业(非安徽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给予管理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对在本市实施年节能量达到300吨标煤以上的工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每吨标煤100元对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
18、鼓励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特色产业基地,支持所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最高200万元专项用于基地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中心镇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集群专业镇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9、鼓励延伸产业链条。工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30%奖励给主导企业,20%奖励给配套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