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兵役每月1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24.提高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财政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财政安排3.8亿元。
25.提高手工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职工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财政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财政安排1.7亿元。
26.提高未参保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生活补助标准。将财政月人均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提高20元,达到285元,财政安排1.7亿元。
27.提高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840万元,将财政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提高20元,其中,城市由245元提高到265元,农村由205元提高到225元。
28. 提高社区干部报酬。用2至3年的时间,逐年提高社区干部报酬,使其标准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省财政继续安排居委会干部经费补贴3000万元。
29. 实行婚姻登记免费制度。免除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和婚姻登记申明书工本费,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30. 帮助残疾人康复和改善生活条件。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为20.1万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与服务;为贫困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推进省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康复托养中心建设;推进市县级残疾人托养机构建设;支持残疾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31. 继续实施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城乡独生子女特别扶助政策;对农村符合条件的计生对象免费开展“孕前优生检查”。继续开展计划生育“绿色养老”工程和关爱女孩阳光助学活动。
四、医疗保障
32.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2.8亿元,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增加40元,省财政负担部分分两年到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2%以上,城镇中小学生参保率达到95%以上。
33.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1亿元,将财政年人均补助标准增加40元,省财政负担部分分两年到位。统筹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参合农民住院一次报账率达到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