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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2012)


  纳税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

  2.种植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3.养殖业提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或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管理协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等(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4.远洋渔业企业提供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5.农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合作社组成人员名单、区县农委的估产证明和土地承包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等。

  6.“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提供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7.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提供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分局上报的材料:

  1.分局书面请示。

  2.纳税人提交的上述材料。

  权限:1.项目所得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分局审核。

  2.项目所得超过500万元的,市局审核。

  期限:1.分局三十个工作日(崇明县局二十个工作日)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市局六十个工作日(其中分局从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流程:1.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局长室

  2.受理窗口---税务所---职能科(处)室---分局---市局

  分局工作要求:

  1.审理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享受减免税条件。

  3.审核纳税人申请享受的减免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4.属市局审批权限的以发文形式向市局请示。

  5.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或收到市局通知文件十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发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先备案结果通知书》和《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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