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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12年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或报告的各类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苗子,应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切实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确定密切接触者,落实医学观察、预防性服药和消毒等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和蔓延,避免发生二代病例。相关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病人分泌物、排泄物、污水、污物等的消毒处理。发现学校手足口病等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疫情时,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必要时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停班、关园等控制措施。

  三、强化预检分诊,切实做好医疗诊治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制”,在加强鉴别诊断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对各类传染病疑似病例和病例的诊断,落实病例的门诊日志和疫情登记、核对工作,认真做好传染病病例报告,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误报”;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要求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切实提高对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重点传染病的警惕性、敏感性和诊断水平。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开设或恢复肠道专科门诊,完善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和报告制度,加强病原检索。肠道传染病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泻必采”、“有采必检”,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做到“有疑必采”、“有采必检”。一旦发现并诊断为疑似霍乱、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O104:H4)病例和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苗子,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同时,切实做好病例的消毒隔离治疗,严格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

  (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作为收治本市手足口病重症病例的市级定点医院,应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培训,改善危重病人救治的设施条件,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临床诊断和救治水平,确保患儿得到及时、有效地收治,提高危重病例救治成功率,降低病死率。

  四、突出防控重点,切实落实各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学校和托幼机构、外来人口聚集地、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人群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和管理。郊区县应切实建立和落实家庭办酒申报、劝阻、指导工作制度,消除经食品传播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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