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的方式督查。
四、具体要求
1.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组织对本区县的自查及专项督导,结果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一是认真做好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填报《统计表》。二是对区域内问题比较突出的,或是群众关注度高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专项督导,形成《区县督导报告》。被督导小学、初中数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招生学校总数的20%,其中被督导的民办小学、初中数均不得少于2所。
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经验做法,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各区县教育督导室要及时向本区县政府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和专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