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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八)交通运输相关行业,应在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至少一名信息员,负责做好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协调、联系工作。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作用,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建立随访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诫、制止或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发展改革、司法行政、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全面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各项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市民政局、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要加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与救助保护管理工作任务相匹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专业化、人性化的救助保护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

  (三)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有条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监护管理、学习教育的社会福利机构或民间慈善组织,可委托其提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开展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营造关心关爱流浪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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