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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公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应当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有违法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应与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户籍信息、违法事实及处置意见等情况的交接工作;对突发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救助保护机构在接送有人身伤害倾向的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应予以协助配合。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公安机关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要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和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等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三)教育行政部门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特殊教育。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教育帮扶;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劝学、返学工作。

  (四)卫生部门要指定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的定点医院,按照先行救治的原则,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提供及时规范医疗服务,并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六)财政部门要做好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当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在告知公安或民政部门的同时,直接将其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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