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原则
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对家庭监护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严厉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
坚持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积极主动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障其生活、维护其权益;同时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文化和法制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帮助其顺利回归家庭。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共同责任,不断净化社会环境,防止未成年人外出流浪。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各方协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形成救助保护工作的合力。
三、进一步明确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救助保护。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救助。
(二)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加强接处警工作,认真核查甄别,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回归家庭。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接护送返乡工作,妥善安置或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四)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积极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五)强化未成年人流浪的源头预防和治理。家庭、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保护职责,共同做好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工作。
四、明确职责,落实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措施
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措施,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市救助管理站要进一步提升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功能,各县(市)、区要健全救助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实施积极主动救助措施,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对突发急病和精神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直接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利用救助保护信息系统,积极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接护送工作;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社会家庭寄养等方式妥善照顾因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对在打拐过程中解救出来但又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婴幼儿,要将其安置到社会福利机构抚育。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本市户籍)或其他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本市户籍的流浪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确无监护能力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他人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协助司法部门依法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加强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矫治不良习惯和纠正行为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