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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原则: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管理及跟踪问效。

  第九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必须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由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向市物价局申报《安庆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申请表》,并提供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用款计划等相关资料。未足额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营者不得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二)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价格调控目标和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价格调节基金收支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使用方案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拨付使用程序: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办理资金的拨付手续,拨款坚持“前款不清,后款不拨”的原则。

  (二)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门账户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并按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如实上报资金使用报表和结算报告。

  (三)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项目验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将评估和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借款贴息项目的,可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内的银行借款额和建设周期内的实际借款时间,确定贴息时间和贴息金额。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

  第十二条 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储备重要商品的,必须建章立制、建立账户、单独核算、专库存放、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市政府决定对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价格临时补贴的,补贴对象由市民政局提供,补贴金额由市财政局直接打入低收入群体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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