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实物为主,价值为辅”原则,即:填报面积数量,价值不清的可暂估填报,并在备注中说明。
2.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并利用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的经营性独立核算经济实体,如酒店、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
(2)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经济实体和股权;
(3)利用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性资产,如店面、商铺等。
3.闲置资产,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且未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单位闲置土地、储备土地、旧办公楼、未出租公房等。
4.其他资产,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以上国有资产,无论是账内、账外核算,也不论是分布在市内还是市外,都要进行全面清查。
三、清查与核实的方式、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从2012年1月1日开始,至2012年4月30日结束。分为单位自查申报和资产核实两个阶段。
(一)单位自查申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
1.单位自查。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本次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和清查核实范围的要求,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和清理,全面掌握本部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以及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权属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按照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报《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申报表》(见附表)。各单位要对所填报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自查申报情况报告及报送材料必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按照市纪委《关于严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纪律的通知》(庆纪发〔2011〕53号)要求签署承诺函,方可报送。
2.自查申报材料。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于2012年2月29日以前将本单位自查申报材料(清查申报情况报告、承诺函、自查表格、相关说明的纸质件及电子版)报送市财政局对口联系科室。同时将单位自查申报材料电子版报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联系电话:5288964)各单位报送的自查申报材料应包括:
(1)国有资产清查申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