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1〕27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决策和部署,根据中共安庆市委、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庆办发〔2011〕19号)现就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与核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与核实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资产清查与核实的对象:市直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次资产清查与核实的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有非经营性国有房地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闲置资产和经批准的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二、清查与核实基准日和主要内容
(一)清理与核实工作基准日
资产清查与核实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即: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均属于此次清查与核实范围。
经营性资产属性界定基准日为2011年12月31日,即:各单位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状态的认定,以2011年12 月31日现状为准。
(二)清查与核实的主要内容
1.非经营性国有房地产,是指清查与核实基准日之前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非经营性房屋、建筑物、土地,已经批准在建的办公大楼资产以及其他不动产。填报原则:
一是“占有使用”原则,即除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管局)统管公房由行管局统一填报外,资产清查按照“一楼一表、一处一表”填报,办公大楼由一户单位独立管理使用的,不论产权归属,由目前实际占有使用单位负责填报,产权不在填报单位的需备注说明。
二是“综合填报”原则,主管部门与所属独立二级机构在同一综合楼办公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填报(二级机构已领取房产、土地证的,由权利人填报);几个单位在同一综合办公楼办公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填报,产权不明的,由现占有使用单位中牵头负责日常管理的单位填报;权属复杂不清的,由市资产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牵头单位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