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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城镇建成区以外所有农村集体土地都要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2012年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以上。到2013年底,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符合“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要求的予以登记发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权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土地权利人要依法履行提交资料和现场指界义务。
  (二)坚持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尊重农村集体土地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化解土地矛盾和纠纷。对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农村土地权属争议,要做好工作,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取调查费、测量费,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取证书工本费。
  (三)坚持便民高效服务。按照土地总登记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要在乡镇和有条件的村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要将便民、利民要求贯穿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在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前提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登记发证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工作重点
  (一)开展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前提。要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严格按照地籍调查有关规程的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土地总登记。
  (二)加强争议调处。要积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及时掌握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为确权创造条件。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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