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有关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厦人社〔2012〕60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为妥善解决本市有关人员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保障问题,根据《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有关人员,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领取养老金或退休金,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但未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三)依《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规定经批准退休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一次性补足至男25年、女20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时,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困难人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足后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