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卫中〔2011〕2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属各医疗单位,广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水平,我局组织制定了《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见附件1),计划在“十二五”期间建设6所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周期为3年。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创建单位需根据《
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见附件2)进行自评,在自评合格(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实得分不低于75分,总得分不低于150分)的基础上,将《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见附件3)、自评分表一式三份于9月23日前报我局中医处,我局将对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情况,确定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建设单位。
附件:1.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指导意见
2.
关于印发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的通知(略)
3.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联系人:肖枫,联系电话:81084504)
附件1
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建设中医药强省、强市精神,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
卫生部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8〕14号)和《
关于印发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1〕14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水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卫生和中医药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突出特色优势,注重继承创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提高综合医院的综合服务能力,推进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创新,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中医西并重,统筹协调发展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明确发展重点;坚持以人为本,以需求为导向,将中医药服务拓展到医院各临床科室。
二、建设目标
打造一批中医临床科室和中药房设置完善,中医药服务设施设备齐全、人员配备合理、中医药服务能力较高, 中医特色浓厚、中医优势明显的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在已有2个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建成6个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争取再创建2个以上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
三、建设标准和周期
依据《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国中医药发〔2009〕26号)进行建设。
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的建设周期为3年。
四、建设经费
市级财政资助每个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建设单位(含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30万元,分两年进行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中药房建设,以及中医诊疗技术设备配置等。
五、项目管理
㈠建设单位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和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按照建设标准对建设计划、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建设进度及阶段性成效,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指导。
㈡建设单位每年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中期,由市卫生局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阶段检查评估,对未达到项目建设要求,年度计划执行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单位,将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停止下拨建设经费。
㈢建设期满,由市卫生局组织专家参照本指导意见和《全国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评估细则》(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0〕29号)进行评估验收。对通过评估验收的建设单位,授予“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单位”称号。对未达到建设标准和要求,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一年后仍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取消其建设单位资格。
附件3:
广州市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示范建设单位
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申报单位类别: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单位负责人: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联 系 电 话:
单位传真:
广州市卫生局
一、医院基本情况
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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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床使用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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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门诊人次
| 人,其中中医年门诊人次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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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
| 张,其中中医床位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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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助理执业医师)数
| 人,其中中医执业医师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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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业务收入
| 元,其中医疗收入占 %,药品收入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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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药品收入
| 万元,其中中草药/民族药饮片收入占 %、中成药/民族成药占 %、西药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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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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