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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市级督导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开展2011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市级督导的通知
(穗卫函〔2011〕931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

  为加强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我局决定开展2011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时间

  2011年10月下旬。具体安排见附件。

  二、督导内容

  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质量、高危妊娠管理、产科管理制度与常规等落实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单位职责落实情况;爱婴医院管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导对象

  各级助产机构,此次督导机构名单见附件。

  四、督导人员

  督导组由市卫生局、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及广州地区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专家组成。

  五、督导形式与程序

  (一)督导形式:听汇报、抽查病历、现场考察和人员考核等。

  (二)督导程序:

  1.听取被督导单位工作汇报,督导组说明有关督导安排(30分钟)。

  2.督导组分行政管理、技术评估、现场与护理院感及爱婴医院评估3组进行督导(120分钟)。

  3.督导组进行督导情况汇总(20分钟)。

  4.督导组反馈督导意见(40分钟)。

  六、其他:

  (一)2011年10月中上旬召开预备会,会议通知另发。

  (二)各区(县级市)要认真组织开展辖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和爱婴医院管理检查,检查标准按照2009年印发的《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服务质量督导标准及操作表(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专用)》、《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服务质量督导标准及操作表(二、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专用)》、《广州市母婴保健技术(计划生育)服务质量督导标准及操作表》及《广东省爱婴医院质量评估标准(试行)》执行。2011年10月底前完成辖区检查,并于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送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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