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卫生局关于报送2011年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配置补助申请的通知
(穗卫妇社〔2011〕22号)
各区卫生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穗府〔2007〕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附件五《广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配置经费安排方案》的要求,2011年我市继续实施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内容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2011年新建或新独立设置的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每个中心200万元标准给予设备配置经费补助,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番禺区、萝岗区和南沙区由本级财政负担)。新建或新独立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新建的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大医院剥离并由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迁址或者扩建,不纳入新建中心一次性补助范围。
二、配置设备范围
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政府基本设备补助经费应专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要求购买基本设备,超出标准范围的医疗设备不纳入政府补助配置的范围。市、区政府补助资金购买的基本设备应严格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要求设转账管理。
三、申请程序
请各区卫生局会同财政局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调查,提出2011年度新建中心设备配置计划(见附件),并负责落实区配套设备资金。市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各区的设备资金到位后,市卫生局、财政局下达年度新建中心社区卫生基本设备投资计划。
请各区卫生局按照附件要求填报2011年度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补助经费安排申请表,于10月13日前一式二份加盖区卫生局和区财政局公章后上报我局妇社处。我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设备更新、配置计划进行审核,联合下达2011年新建中心基本设备投资计划。
附件:2011年度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配置经费补助申请表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2011年 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设备配置经费补助申请表
序号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名称
| 举办单位
| 新建中心投入使用时间
| 申请设备补助经费(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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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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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
| 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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