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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整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1)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而拒不退回的;
  (2)一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
  (3)有关部门单位对矿井进行实测或对超深越界行为进行调查时,故意设置障碍的;
  (4)超深越界开采保安矿柱、防水矿柱的;
  (5)超深越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开采,有巷道垮塌、掉底等危险的;
  (6)在水库、河流、铁路、公路、桥梁、居民密集区等周边超深越界开采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做出关闭决定,相关部门凭关闭决定及时吊(注)销相关证照。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决定关闭的矿山名单于11月底前报省、市两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对保留的矿山企业,除予以行政处罚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在越界处打好永久性密闭,填写由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现场执法人员、驻矿安监员、有关的相邻矿山企业签字认可的《矿山永久性密闭验收认定书》。对擅自打开密闭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予以关闭。
  3、对生产规模或矿区面积过小的矿山,凡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鼓励指导其与邻近矿山整合。对应整合而无法达成整合协议的,区分情况予以关闭或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年12月前)。
  建立落实预防和治理无证采矿、矿山超深越界的长效机制,确保长治久安。
  1、加强矿山动态巡查工作。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组织实施矿山动态巡查工作,落实矿山动态巡查责任,及时发现未处置无证采矿行为。
  2、建立矿区范围公告公示制度。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电视、报纸等形式,将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向社会公示。矿山企业应当在矿山出入口或其他醒目位置设立统一的永久性固定标牌,将矿山的矿区范围示意图、拐点坐标、采矿许可期限、发证机关、井筒数量和各井筒功能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矿山企业应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守界开采承诺,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依法开采合同,对采矿活动实行合同管理。
  3、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信用信息档案。对2008年1月1日起有超深越界开采行为的矿山企业,县级国土资源、安监部门要建立矿山超深越界开采档案。档案要详细记载矿山超深越界开采的时间、位置和处理情况等。
  4、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矿山涉嫌无证开采、超深越界开采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在依法履行各自相应职责的同时,应互相通报。
  5、建立打击矿山非法开采联合监管机制。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应依职责打击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发现矿山存在无证开采或超深越界行为的,应及时通知公安、电力部门。公安、电力部门应当立即停止供应火工产品和供电。
  6、建立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制度。矿山申请采矿许可证年检时,应当向登记发证机关提交矿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驻矿安监员签字认可的矿山年度无超深越界开采验收认定表。不能提交的,年检不予通过,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等手续。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国土资源部门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7、建立健全储量动态监管制度。进一步强化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对矿山资源储量枯竭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坚决予以关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储量报告编制单位、矿山测量技术单位的监管,对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惩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1月-12月上旬)。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写出总结报告,于12月5日前报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有关检查验收标准,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对各地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做出处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府领导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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