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查找社区内公共基础设施、公共设备和居民住房等存在的灾害隐患,制定落实整改方案。掌握社区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和伤残人员等群体的情况,为有效保护和转移社区居民作准备。
(五)加强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在每年“防灾减灾日”和“国际减灾日”期间,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社区要利用现有的宣传栏、学校等公共活动场所或设施,设置防灾减灾宣传教育专栏、张贴有关宣传教育材料。
三、建设程序
(一)确定对象。根据市减灾委、市民政局下达的年度城乡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指标,采取社区申报、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市级民政部门备案的方式,确定年度建设对象名单。
(二)组织实施。坚持政府领导、部门指导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区居民、单位在减灾工作中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县、市、区为主,全面推进社区综合减灾组织体系、工作机制、队伍建设、预案制度、物质装备、宣传教育等各项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城乡社区综合减灾整体水平。
(三)督促检查。市民政等部门加大对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评选。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减灾委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教育、公安、司法、财政、人社、国土资源、环保、住建、水利、文化、卫生、安监、地震、气象、消防、民防、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参与的城乡社区综合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解决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城乡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社区综合减灾投入机制,将社区综合减灾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社区综合减灾基础设施、装备和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扶持,重点加大对多灾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共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编制加强城乡综合减灾工作发展规划,新建和改扩建社区,要配套建设社区综合减灾设施。各地要建立起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会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推动城乡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工作扎实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