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取得水务和环保部门批准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经批准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经专家论证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市水务、环保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环保、水土保持、防洪排涝等安全防范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作业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封闭施工、文明施工,保护水体及其周边的林木、植被,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环境原貌。造成水体或护坡、护岸等工程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还建”的原则,及时采取治理或补救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从事建设活动,未报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报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的,由规划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费用由违反规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建设、城管、环卫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