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水务部门负责城区水系及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检查各地各相关部门依法保护城区水系;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城区水系及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管理、监测制度等。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环保、公安、园林、环卫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区水系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保护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林木植被、水生资源、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单位、个人应遵守水系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水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应遵守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八条 及时公开经批准的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信息,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
第九条 经批准的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批准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在实施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 市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时涉及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应当符合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开发利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并征求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管理机关意见。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综合整治规划,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改善城市内湖水体水质。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三条 市规划、水务部门应当对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进行勘界,划定规划控制范围,并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及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