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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城区水系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区水系,加强统一管理,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区水系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三条 城区水系是城市规划区内独特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我市城区水系具体包括南湖、东风湖、吉家湖、芭蕉湖正常控制运行水位的水体和滨岸带;南湖、东风湖、吉家湖、芭蕉湖上游集雨范围内的河塘沟汊;市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岳阳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新区和南湖风景区)范围内具有贮水、防洪、排涝作用的湖塘洼淀。

  城区水系界线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水系保护方案时,应对城市水面、水位和外围保护地带有明确界定;城区水系保护方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四条 城区水系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开发利用,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防洪排涝需要,以建立综合生态系统为目标,以促进湖泊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准则,充分发挥城区水系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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