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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本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签订了货币补偿拆迁协议并及时搬迁的,每平方米奖励100元;被拆迁后在市城区无其它住房的,可以申请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承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三条 私有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住房,安置房与被拆房屋面积相等部分互不找差,被拆房屋面积超出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被拆房屋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出被拆房面积15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按核定的安置房综合成本价补差,15平方米以外部分比照商品房价补差。

  第二十四条 安置房面积根据安置对象户籍人数确定,1人户为55至70平方米,2人户为80至90平方米,3人户为90至100平方米,4人以上户为100至120平方米;安置房为小高层建筑的,各档户型面积减少10至15平方米。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方案时,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调整容积率应当组织专门论证。

  第二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建设享受市旧城改造优惠政策,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基金)、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收费的意见》(岳政发〔2010〕4号)执行。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给排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配套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安置房建设范围内的主干道、路灯、绿化等配套设施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列入小街小巷城建计划。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拨付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家、省拨付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适当安排用于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

  市财政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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