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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批准文件将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收回,待条件成熟时依法组织土地供应。项目范围内用于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于商业开发的,依法“招拍挂”,“招拍挂”方案及公告应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参与棚户改造的,投资人垫资拆迁补偿安置并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项目垫资资金不计利息;投资人不参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或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垫资资金由责任主体按照市旧城改造垫资政策规定结算支付。

  第十六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坚持拆除与保护相结合,对具有文史价值的建筑物进行保护。在不影响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对改造区内质量好、层数相对较高的多层住宅,可以适当保留。

  第十七条 实施主体在取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批准手续后,应向发改部门申报核准建设工程招投标方式。

第四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市有关政策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拆迁补偿安置结果一律公开。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按规划需要砍伐树木,调整绿地,挖掘道路,拆除公厕、垃圾站,迁移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杆线的,由实施主体向有关部门申报,并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第二十条 拆除单位公产的,实行货币补偿,其租赁户的补偿、动迁及安置工作由产权单位负责。

  已改制企业中未处分的公产和拟改制企业中不能处理的公产按规定划归房地产部门管理的,拆迁时该类房屋中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户由房地产部门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给予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或承租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 私有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私有住宅房屋拆迁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就地、就近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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