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局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保障性房源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拆迁成本的核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房成本价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的核定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国资、民政、城管、教育、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文物保护、证照办理、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责任主体拟定责任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后,必须设立相应的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责任主体可以设立项目部,也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凡招商引资进行改造的,投资人为实施主体。
第十条 责任主体应当在棚户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后三十日内将拟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及相关调查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全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和计划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责任主体应制订棚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实施主体单位名称、改造范围、拆迁建设时间、补偿安置原则与标准、投融资方法等内容。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拟定后,责任主体必须会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充分征求棚户区居民的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确保方案切实可行;在得到拟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后,按程序报批。
未得到棚户区改造范围内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及未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棚户改造项目实施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主体应当及时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立项,并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用地许可,确定用地范围;办理拆迁报批手续(原则上责任主体为拆迁人),组织项目用地的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