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城市(含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和国有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大多数房屋层数在三层以下、多层房屋为危房,50%以上住户为低收入家庭,且房屋间距小、建筑密度大、使用时间久、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不全、消防隐患大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应纳入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政府主导、多元融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依法实施、确保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审定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及投融资方案和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房地产局,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