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岳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湖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和《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预报、防护,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工作的领导,加大防雷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开展防雷科学技术研究和防雷新产品的开发、推广、应用,提高防雷能力。
第四条 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的防雷工作,由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