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次日起参加养老生活保障,由其本人按距73岁的相差年数每年按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当年城市低保金年总额的60%的标准(最低不少于5年)一次性缴纳养老生伙保障费后,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按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0%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第十四条 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也可在征地时按第三年龄段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预缴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第三年龄段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同上。
第十五条 第三、第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死亡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支付4个月基本生活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
(一)第一、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二)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的医疗保险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参加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给予5年的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统筹地区缴费基数的3%。第二、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本人自愿,也可按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及医疗待遇。
(三)招用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可申请享受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的50%,补贴年限为5年。
第五章 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原则上应由县市区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全市范围内按新征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0元收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土地25%的土地补偿费;
(三)征地当年20%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纯收益;
(四)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