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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就业培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为主,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第十条 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第十一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每人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方式。根据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第一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政策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达到就业年龄后,即作为新生劳动力按规定参加相关的社会保险。
  (二)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自愿,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缴费基数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同时可享受5年的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的12%。招用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单位,在基本养保险补贴期限内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之和的10%,补贴年限为5年。第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参加上述保险达到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但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也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时止,再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往后一次性预缴一定年限(不低于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按20%缴纳,缴费基数按每年15%递增,养老保险补贴同上),但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三)第三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按其达到第四年龄段的相差年龄数每年按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当年城市低保金年总额50%的标准,再从达到第四年龄段时起至73岁的相差年龄年数每年按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当年城市低保金年总额60%的标准,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其在第三年龄段期间,从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从达到第四年龄段起,改为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120%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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