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范围及对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及对象: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入学、入伍前户口在农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服刑、劳教前户口在农村的服刑、劳教人员;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未成年人;户籍虽然发生变化,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的人员;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到位的超计划生育人员。另外,下列人员不得纳入本办法社会保障对象:历次征用土地中转城安置的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办理了离退休、退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其他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未分责任田的居住人员;未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法规处理到位的超计划生育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划分。被征地农民以土地征收或征用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根据出生时间,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划为第一年龄段);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至45周岁(不含45周岁),男性16周岁至50周岁(不含50周岁);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至55周岁(不含55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第四年龄段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第七条 对分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又无法以户为单位全部征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征收土地占总承包用地的比例换算出本次征收土地应纳入社会保障补助的人数。
第八条 严格被征地农村社会保障对象的确认程序。确定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对象,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报,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公示,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经市或县(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或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再返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后,报市或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