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邵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邵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县府所在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对在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区域外,被征地农民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调地安置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异地安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不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地方的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进行调地安置,当地政府又无法进行异地安置,可按照本办法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由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导致农民集体失地少地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同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养老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工作,具体业务由各县、市、区劳动部门负责承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核定,补偿方案的制定报批和征地安置补偿费用的解缴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划缴和拨付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公安、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