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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
  (一)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发生打、砸、抢、烧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或擅自进入医务人员住宅骚扰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停冰棺、设灵堂、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燃放鞭炮、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抢夺患者、他人或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以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药品、卫生材料或医疗器械等),经劝说无效的;
  (九)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
  (四)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
  (五)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 (六)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
  (一)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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