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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邵阳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准确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医疗机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七条 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九条 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力求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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