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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统一使用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通知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娄底市中心城区统一使用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通知
(娄政办函〔2010〕57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减少重复测绘,提高测绘质量,实现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行政许可,自通知之日起,各相关单位在我市中心城区(含娄星区和娄底经济开发区所辖区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统一使用以东经112°为中央子午线的3度分带投影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同时,应将测绘成果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办公室汇交。对未予审批但仍在使用的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应于 2010年6月15日 之前停止使用,并及时做好转换工作。娄底市中心城区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由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更新和维护,并依法向社会提供相关成果。今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在娄底市中心城区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控制范围内新建或使用其他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否则,由娄底市国土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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