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
(六)进一步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
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要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行业支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有力措施,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尤其是要利用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领域,扩大《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自觉性。各县(市、区)政府和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做好培训规划、测试咨询、社会用语用字监督等各项工作,履行好管理监督职能。城管、教育、工商、建设、商业、旅游、交通、文化等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市直各行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到有领导主管、有部门负责、有承办人员具体抓,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作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建立语言文字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娄底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用字的使用及管理、监督适用于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