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各行业尤其是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培训与考核。各级人事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使全市公务员达到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不断提高规范用字的能力。在录用公务员的面试中,要将普通话列入考核内容。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要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务用语和交际用语。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电台、电视台、报社及其主管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作为招录本行业从业人员必备条件之一。交通、通讯、银行、保险、旅游、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重要内容和抓手,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列为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
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单位名称牌、商店招牌、标牌、宣传招贴等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化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提示性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语言文字内容必须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倾向;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只能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一经发现,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的监管,实行广告发布“问责制”,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一律追究发布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进一步推行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
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国家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专职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新闻媒体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以上,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旅游服务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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