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兽医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要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各级政府在畜牧兽医部门设立首席兽医官,使兽医管理、监督执法、动物疫病诊断等机构人员经过选拔、业务培训、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取得国家或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执业兽医资格,并依法注册,持证上岗。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实行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3.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凡新进入县以上和乡镇兽医机构的人员分别必须具有高等院校兽医专业本科以上和专科以上学历,应参加兽医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
4.切实加强动物疫情管理网络化建设。加强全市动物疫情报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兽医管理工作网络化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市、县、乡、村动物防疫工作网络化管理。
五、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兽医执法、技术支持和乡镇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工作运转费用,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安全检测,兽药质量及其残留监测和监管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
2.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要求,抓紧编制本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备选,经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要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和条件,建设好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不断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级兽医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生物安全和技术质量等认证、认可;要加快检疫和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检疫和监督执法手段。力争在5年内基本完善各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能力,提高对兽药质量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要重点抓好以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预警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检疫监督体系、兽药质量监察和残留监控体系、动物防疫技术支持体系、动物防疫物质保障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要按照“有办公和化验用房、有防疫检疫必需设备,有技术推广必备手段”的标准,切实加强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